玩转“姑苏八点半”这些税收知识你必须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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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转“姑苏八点半”这些税收知识你必须了解到

时间: 2024-06-06 00:08:38 |   作者: 华体会登录

随着“姑苏八点半”夜经济品牌的登场,暮色四合之后的姑苏不仅有小桥流水人家,还有夜秀、夜游、夜食、

  随着“姑苏八点半”夜经济品牌的登场,暮色四合之后的姑苏不仅有小桥流水人家,还有夜秀、夜游、夜食、夜购、夜娱、夜宿在街头巷尾等着你,十里商铺,百里繁华,商品琳琅满目,活动应接不暇,“1元秒杀30元现金券”、“消费满60元支付立减,最高5折优惠”、“满50立减20元”……这些消费“红包”你都抢到了吗?在买买买的同时,小编给您送上一份“姑苏八点半”消费涉税问题指南,让我们大家一起解锁夜生活,点亮夜经济。

  1、参与“姑苏八点半”的很多商家都有打折、满减活动,促销商品也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有的商家会以“消费金额太少未达到开票标准”为由拒开发票,或者宣称这是促销商品,没法开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搞促销只是商家的一种销售方式,开具发票不存在“起步价”这一说法,消费者应该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能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需要纸质发票的,能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打印后也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可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发现发票抬头开错了,要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在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再开具正确抬头的电子发票。

  答:您能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码、发票号码,选择开票日期,输入开票金额及验证码,进行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的价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市价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商家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若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标准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出售的收益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